《民主建国会组织原则》 对民建的组织制度作了规定。基本特点是“不采取领袖制, 会务分工负责, 重大事宜, 以合议制决定之”。
《民主建国会章程》规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设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互选常务理事,“组织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方式,解决比较重大问题,并谋行动之协调”。“本会设监事会,监察一切会务”,监事互选常务监事,“并组织常务监事会,以谋监察工作之周密与协调”。“本会设理监事联席会议,处理理事会不能解决之重大事宜。”
12 月 16 日,在民建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了理事 37 人、监事 19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