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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小河没水大河干 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

来源:民建中央

 据《人民日报》记者 毛磊 刘晓鹏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10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时谈物权法草案时指出,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是互为条件的。“大河有水小河满”,反过来,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正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

  这次物权法草案的修改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修改的核心是强调了两条:一是坚持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

度;二是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对于前者,大家没什么异议,对于后者,社会上还是有一些不同意见或者说误解。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讲保护私人财产,不是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保护富人的财产,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私有财产。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有清醒、明确的认识。社会财富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而财富有一部分是国家代表人民来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我们常

讲,“大河有水小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反过来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满,小河没水大河也要干。只有国家和个人的财富都增加了,国家才能强盛,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国富民强和民富国强是互为条件的。

  物权法应当坚持“平等保护”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修改情况汇报中有一段讲得很好,物权法上讲的平等,主要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我是搞管理的,在企业里不平等保护的例子很多。例如,国有企业会计贪污,肯定是按贪污罪判,但私人企业的会计贪污一般就按民事纠纷处理。明明同样是会计贪污,对不同的企业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再比如,在国外欠债不还可能会坐牢,而我国目前处理的力度不足。

  平等保护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采取的措施。以前我们把企业分得很清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现在,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很多情况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样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对国有股东和私人股东的财产不平等保护的话,也不符合同股同权的原则。所以说,只有平等保护,才能保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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