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民的增收致富是重要内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变二元经济格局,实现全面小康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构想。为实现这一战略构想,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造条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的新思路。而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是建立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因此,公平、公正农民的税负,建立和谐税收法治社会已成为新税制改革的重大任务。
一、农民税负中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1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为服务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一战略目标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在 1978 年以前工业品按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大量资源从农业转移到了工业尤其是重工业部门,广大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承受了巨大的经济牺牲。 1980 年,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工农产品剪刀差虽有所下降,但未完全解决。
2 、隐性税负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组织化程度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在与农业投入品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农产品出售价格往往较低,农民投入品(如种子、化肥、薄膜、农机、农
药、农业技术服务等)价格又往往较高,农民因此承担了部分本应由交易对方承担的税负。
3 、城乡二元经济
几十年来,城乡二元经济下中国的城乡社会保障迥然不同。农村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微不足道,占人口 2/3 的农民被排斥在正式社会保障之外。同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也由 1998 年的 0.80 亿下降到现在的 0.54 亿。
4 、税收征管的问题
农民销售自产自销农产品时,因各地对税收管理的需要和流通交易环节的繁琐手续,大部分农民难于享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5 、税法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
( 1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本辖区内的起征点,经济发达地区采用最高的起征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5000 元),而经济落后地区采取最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 2000 元、营业税起征点 1000 元),同时有些地区分城市农村,农村起征点比城市的起征点低(城市起征点 3000-4000 元,农村起征点 1000-2000 元)。因此,经济落后地区农村税负比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高,农村比城市税负高,农民难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
( 2 )执法行为不规范。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提供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享受起征点的照顾,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因缺乏税收法规知识,再加上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使一部分未达到起征点的农民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照样纳税,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各项税收政策
1 、农业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取消农业税,到明年全国基本取消农业税。经济落后地区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力难于承受,国家应对经济落后地区的乡镇加大财力支持,缓解乡镇财力困难,否则,经济落后地区的乡镇政府为自身财力需要,向农民变相收取税费,会造成农业税免征落空。
2 、流转税。( 1 )、增值税:当前,化肥、农药价格持续上涨,如 2003 年化肥、农药涨价,农民多付出 390 亿元,而全国免征农业税 300 多个亿元, 2005 年又持续上涨,农民又要多付出,有关资料显示,若从农机、化肥、农药等方面考虑,农民因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得到补贴,我们认为,对生产化肥、农药的企业可享受消费性增值税政策;对经营化肥、农药单位降低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6%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3% ,国家根据生产、经营环节制定最高和最低价,将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实惠让利给农民,稳定化肥、农药市场价格。
继续对农民实行特殊性照顾,原规定对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 5000 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 200 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应调高起征点,月销售额 10000 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 300 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免征农业税后,对免征个人所得税要区别对待。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超过销售农产品起征点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经济落后地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超过销售农产品起征点的,暂免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体现税收的调节作用。
4 、建立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 1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本辖区内的起征点时,对农村一律实行统一的最高起征点,给予宽松的税收环境,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2 )、规范执法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务人员的责任,简化办事程序,大力宣传有关农村税收政策。对农民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税法规定给予免税照顾,保护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5 、积极推进农村房地产税制改革,将农民房屋也作为房地产税制的一项改革内容,对于税率的确定、税种开征,要充分考虑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城郊与农村、交通便利地区与边远农村的差异,同时,对农村居民自用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只对超过人均面积部分征税。利用农村物业税制约先富起来的农民盲目修建房屋,防止浪费土地资源和其他资源,用税收调节农村高收入人群,同时可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6 、完善车辆购置税税制,扶持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放宽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扩大农用三轮车车辆购置税免征范围,可激发农民买车,促进农民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快农产品交易活动,减少收购的中间环节,直接面对城市居民消费群,可增加农民收益,城市居民也能买到价格实惠的农产品,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7 、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对农村退役士兵也应给予同等国民待遇,与城镇退役士兵一样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推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税收法治社会
1 、给予农民国民待遇,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实现农民财税方面的国民待遇,政府安排预算时,要加大农村教育、农业科技、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此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以城市为主的发展战略,财富分配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为主,因此,还要实现农民公共服务的国民待遇,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负担公平,不仅体现在收入分配上实现公平,公共产品的提供上也要实现城乡公平,甚至在一定的时期内向农村地区倾斜。
2 、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农民涉税事宜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要不折不扣的执行,特别是税收政策规定减免税的,一方面做好税法宣传,一方面执行中严格执法。对未按照税收政策执行的个人和单位领导要追究税收执法责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建立农民税负的纵向和横向公平机制,要根据不同地区农民纳税能力的不同纳税不同的税。所处地区不同,经济规模不同,经济项目或生产的产品不同,税收负担也应当有所区别。因此,要建立全国范围内农民的横向税负和纵向税负公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
4 、要建立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应开设“低税率”社会保障税,对农村人均年纯收入 1000 元以下的由政府补贴;人均年纯收入 1000 — 1500 元,实行减半缴纳,由政府补贴剩余部分。只有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因此,中央、地方应从每年超收的税收中筹措一部分资金,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将这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特别是对年老农民(男 60 岁、女 55 岁)要尽快落实一定数额养老金,体现和谐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激发社会上每个成员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可,使更多的人参与缴纳社会保险金,扩大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