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乃至全国的劳动力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出现“ 35 岁以上求职难”的怪现象。且不说众多企业在招聘人员时设置 35 岁的门槛,就连 1994 年 6 月 7 日 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机关,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导向
性,其它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公民进行年龄歧视就不足为奇了。
古人有“太公八十遇文王,甘罗十二为丞相”,一个人的才能与年龄的大小不是绝对的,这个道理古人尚且明白,今天我们再用“ 35 岁”的硬杠杠教条地选拔人才,显然不合情理。昔日范进在 54 岁尚可以考取“政府公务员”,难道,当今的读书人到了 35 岁就已经“老”了吗?
我们建议:
一、全社会应重视法律学习,自觉纠正有法不依的现象
我国的《宪法》和已颁布实施的《公务员法》中,都没有规定要在公民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年龄段的限制。而且《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我省的人才市场,应取消“年龄门
槛”的限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
二、西部开发、青海振兴,更需要不拘一格降人才
我省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春风,经济实力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青藏铁路全线铺轨完成、藏羚羊申吉成功和环青海湖国际自行车比赛的成功举办,给青海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人才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青海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更应以开放的姿态接纳国内外各路人才,为青海的建设发展发挥其聪明才智,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争取多种优惠政策,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不要再用 35 岁的死杠杠捆住自己的手脚。
三、提供条件,保障大龄求职者有“充电”的机会
一般 35 岁以上的求职者,多属于学历层次不高或者原有的知识、技能老化,使他们在再就业上处于不利的地位。建议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劳动就业主管部门要伸出援助之手,为他们的再就业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尽快补充相关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再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