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涉税现状
当前涉及农民工税种有:
1、流转税。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2003年流转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达到70.15%;而作为工业消费品的消费者,属于流转税的直接纳税人。当农民工在买电视机、买香烟、买酒的时候,就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还有,农民工提供建筑劳务和其他劳务时向国家缴纳营业税,一般来说建筑业产值中农民工工资大约占
20%,农民工承担税负0.33%。
流转税的一个特点就是税负可以转嫁,纳税人和负税人可能会分离,两者分离时,税收的实际承担者是负税人而不是纳税人。很多情况下表面上大城市的企业在纳税,其实真正承担者税负的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最终消费者。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一样负担了流转税,就应当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但实际上农民工很少享受到除国防、外交以外其他应由税收提供的城镇公共产品。
2、所得税。
(1)、利息个人所得税。农民工作为储蓄户,依法向国家缴纳针对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利息个人所得税没有一分钱用到农民工头上,全部用于城镇居民的失业保障。也就是说没有得到国家社会保障的失业农民工,在为城镇居民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做贡献。
(2)、劳务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农民工在取得应税劳务费和取得工资薪金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有一部分是农民工应享有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待遇。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24个城市新员工的工资待遇平均每月为660元,农民工工资待遇从八十年代未到今天只有微增长,并且大部分企业对农民工未给予社会保险费待遇,企业以农民工的低成本价值创造高利润。
3、房产税。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农民工为城市基础建设和短工劳务服务等付出了劳动,城市离不开农民工,而农民工却在城市居住租房,支付的房租租金含房产税(出租居民居住租金收入营业税3%、房产税税率4%、个人所得税税率10%)。
二、农民工税负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行为不规范。按照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2〗12号规定,个人提供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享受起征点的照顾,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因税收意识淡薄,再加上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规范,使一部分农民工很难享受到起征点的照顾,未达到起征点照样纳税,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税法不统一。按照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2〗12号规定,在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本辖区内的起征点,经济发达地区采用最高的起征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而经济落后地区采取最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2000元、营业税起征点1000元),因此,农民工难以享受国民待遇。 (二)、农民工办理涉税事宜程序繁
农民工提供打短工应税劳务,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被要求提供的资料太多,太烦琐,往往跑许多冤枉路。目前,农民工是弱势群体,政府和单位的经济监管不能由弱者群体承担,而应由只有经济监管部门去承担(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监管由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承担。)。
(三)、个人所得税税负缺乏公平、公正
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难以享受税前扣除项目,大部分企业业主对农民工不支付社会保险金、住房基金、交通通讯补贴或误餐补贴等,农民工工资单上一般不显示这些税前扣除项目,因此,农民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时超过800元(2006年扣除1600元)后的所得额均全额按计征,无意中比国有职工和机关事业人员多承担税负。 (四)、农民工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有1亿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职业,他们已成为推动我国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基本力量,但在绝大多数城市中,农民工尚被未纳入社保体系。为数不多进入社保体系的农民工即使已经缴纳了社保
金,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保障待遇却很难落到实处。
(五)、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很多农民工在辛劳了一年之后应得的报酬还被拖欠,严重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据有关资料显示,政府加大清欠力度,2003年以前全国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偿还333.7亿元。究其原因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履约率更低,劳动报酬低。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企业一直挂在
“应付工资”账户上,也就是拖欠的工资被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维护。
三、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税制
1、营业税。农民工个人提供劳务进行的绿化、种草工程(生态环保工程)应给予税收照顾。对农民个人提供短工应税劳务的给予免征。
2、个人所得税。
(1)、应考虑农民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农民工工资单无社会保险金、无住房基金、交通通讯补贴、误餐补贴等税前扣除项目,应给予工资总额的30%--40%税前扣除,公平农民工的税负,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农民工个人提供短工劳务,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收应给予减半照顾,因为,在税务机关门口代开劳务服务发票的大部分是农民工。
3、企业所得税。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中,依据《劳动法》规定,应增加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扣除工资费用的法律约束,未支付工资费用税前不允许扣除工资费用,从源头上遏制企业欠农民工工资。同时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实行效益工资,鼓励企业增加农民工工资,缩小收入差距,构建和谐社
会。
4、规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1)、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2〗12号规定,对农民工个人提供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应结合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务人员的责任,简化办事程序。对农民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依据税法规定给予免税照顾,保护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2)、税法统一。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2〗12号规定的起征点幅度内,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决定本辖区内的起征点时,对农村一律实行统一的最高起征点,给农村给予宽松的税收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5、房地产税。加快房地产税制改革,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对农民工在城市租房居住的,给予税收政策优惠,鼓励城市居民给农民工出租房屋,使农民工在租房中享受到便宜实惠的租房居住,从而改变农民工居住环境,体现人文思想。
(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中对农民工涉税事宜中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要不折不扣的执行,未按照税收政策执行的,对个人和单位领导追究税收执法责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税法》,将养老金、失业金、医疗金等统一到社会保障税中,从法律上明确每个用工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税。对农民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税实行低税率,一般为工资总额的5%;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障税部分也实行低税率,一般为10%,这样,企业和个人就能承担起。若实行高税率,容易造成企业不愿意承担,也可以对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税部分,给予一定照顾税收优惠照顾,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按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额再扣除20%,通过低税率和税收优惠措施,尽快建立起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对农民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部分,建立个人实名制档案,并实行全国联网,可以随人走,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3、简化办事程序。农民工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要求提供单位介绍信,可由农民工自己在申请中写明提供应税劳务名称、金额,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税务机关将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信息采集、归集后,传递给纪委、审计、财政等经济监督单位,纪委、审计等单位根据劳务发票信息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协作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