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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青海省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议

 摘要:针对我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农牧区居民养老问题严重的情况,民建青海省委成立课题组专门就我省农村养老保险问题通过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做了系统的调查研究。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新型农牧民养老保险缴费低、60岁以上农牧民领取养老金低、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养老难、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未建立、农村剩余劳动者(农民工)城镇就业基本养老保险未着落等。建立和完善青海农牧民养老保险体系势在必行。应建立完善青海省农牧区生态保护补贴机制,建立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基金,提高农牧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农牧民群众老有所养。

 

一、青海省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青海省农村老龄化问题较为严重

    1990年到2010年,我省老年人口比例逐年上升,老年人口从23.9万人增加到了56.32万余人,增加了一倍。目前,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56.32万余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0.11%。由于大量年轻人涌入城市,农村的常住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突出,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剩余劳动力转移导致农村养老问题加剧

从《青海统计年鉴》中《青海省州地市乡村从业人员变化表》分析,20082012年,西宁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分别为310328人、317954人、353042人、359950人,呈逐年递增趋势;西宁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人员占乡村从业人员比重分别为52.6153.4658.7158.64个百分点,呈逐年递增趋势,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超过农村从业人员的一半以上。海东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分别为338962人、315318人、314833人、372359人,呈逐年递增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农村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向城市转移,在给城市带来繁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我国开展的养老保险是城镇与农村分别进行的,采取的方法与模式也是完全不同的。城乡养老保险的差异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养老保障受到影响。同时,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青壮年大量外出打工,很多家庭只留下老人和“留守儿童”。老人承担起照顾孙子辈的重任,随着老人年龄的增长,健康状况有所下降,患病率、伤残率呈上升趋势,自理能力下降,农村老人和“留守儿童”将更多地需要日常护理、生活照料和社会服务,家庭的经济负担上升。其次,由于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人们在伦理道德、价值观念等方面造成代际隔阂,传统的家庭养老的关系开始松动,传统的孝道文化也发生了变化,年青人消极拒养老人情绪的增加,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养老难

从《1980-201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支及恩格尔系数表》分析,未扣除物价因素,2000-201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指数年均10.48%,扣除物价因素,人均纯收入增长指数年均6.26%,农民获得收入增长缓慢。2008-2010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国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699.4元、1539.2元、2056.3元。目前,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导致我省农村养老难问题一时很难解决。

(四)建立农牧民养老保险体系滞后

过去,由于我省农牧民养老机制未建立完善,农牧区养老保险长期滞后, 2008年以前,许多地区农民根本没有参加农村养老保险。2009年农村缴纳养老保险的农民增多,比2008年增加215138人。2010年起,青海省全省推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试点,到2012年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为2025484人,呈逐年快速递增趋势,全省农村覆盖了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保险缴费低60岁以上农民每月55元)和养老保障水平过低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青海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青海省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对农牧民实行由国家统筹补贴方式,建立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即:在农牧民取得的各种补贴中扣缴一小部分,国家补贴大部分,困难农牧民直接由国家补贴,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20082010年,青海省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人数为人11740111206925人、1199651人,其中,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近40万人(农民男60岁、女55岁领养老金,按十五年缴费计算),按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平均1000元计算,国家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性方式补贴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大约4亿元。目前,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51万,占全省总人口的9.41%2010年青海省乡村人口323.79万人,农牧民60岁以上老年人大约有30多万人,农牧民老年人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按每人每月300元计算,一年社会养老保险费支出大约10.8亿元(国家从税收收入中补贴农牧民养老金6.8亿元)。

(二)建立城乡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加大对农民工和个体经营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低保险费率,让农牧区农民工、个体经营者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2008200920102012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分别为759786人、761948人、795445人、884901人,未从事农牧业生产人数逐年增长趋势,对他们实行社会养老保险低缴费率,非公有经济的企业承担按全省社会年平均劳动劳动报酬的养老保险费率应确定为15%的费率,其中单位承担养老保险费率为10%,职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率5%,按非公有制经济职工人数60万人缴纳养老保险人数计算,并按2012年全省私营单位工资总额380480.1万元计算,可筹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约5.7亿元(380480.1×15%。通过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低缴费率和照顾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额政策,解决了农牧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和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有效途径。

(三)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低、中、高的差额养老保险费率或税率

在设计农村养老保险费率(或税率)时,应确定分为三步实施,每一步为3年期限,第一步,农村实行低养老保险费率(或税率)15-17%。第二步,农村实行中等养老保险费率(或税率)17-19%。第三步,农村实行高等养老保险费率(或税率)20%。建设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应该考虑我省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大的因素,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高低,采取低、中、高的差额养老保险费率或税率。同时对欠发达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社会养老保险费补贴方式,将农村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具体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率模式设计表》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率模式设计表 

 

 

 

 

 

养老金

保障项目

对象

地区差与

保险费率(农民人均纯收入、%

待遇支付

乡村地域

农牧渔民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1-3

4-6

以后年份

0.121+0.05n(w1+0.75w2  n  )

,其中, n为加入期超过15年数;w1为全省农牧民人均纯收入;w2农牧民个人超过农牧民养老保险缴费平均数额的部分。

政府补贴

 

 

 

集体

2

2

 

本人负担

15

17

20

乡村地域

农牧渔民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0%

 

前三年

中三年

以后年份

政府补贴

3

3

 

集体

2

1

 

本人负担

10

13

20

乡村地域

农牧渔民

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40%

 

前三年

中三年

以后年份

政府补贴

13

13

10

集体

 

 

 

本人负担

2

4

10

备注: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为15年,超过15年的年限为nw2 表示个人缴纳社会平均养老保险费后,个人按年金或其他形式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

(四)财税政策上要扶持农牧民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建议政府向中央争取,青海纳税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所得税返还给青海,让青海建立社会保障补贴基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例如,20102012年,青海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为8.64亿元、11.12亿元、8.89亿元。若中央分享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返还青海,可建立青海农牧民社会保障补贴基金5.18亿元、6.67亿元、5.33亿元,若扶持性政策到位,青海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将得到财力保障。

(五)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中扣缴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国家对生态保护区域农牧民的生态补偿金中,应建立政府补贴扣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生态保护补偿金兑现中扣缴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额,对剩余的生态保护补偿额,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的要求,广泛用于扶持发展特色农业生产上。同时制约各级政府履行生态保护的义务,保证农牧民及时、准确得到实惠的生态保护补偿金,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建议省政府向中央建议制定相关法规,规定国家财政转移支付中应明确欠发达地区农牧民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此项财政转移补贴也符合国务院制定的支持青海等藏区欠发达地区社会经济和民生的要求。

 

 

(撰写:民建青海省委)

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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